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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2026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育收费(含研学)管理通知

研学 政策解读 性价比 避坑指南 家校沟通
星门时间·编辑部 · 2026-10-11
武冈市发布2026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育收费管理通知,明确分类收费政策与教材费、教辅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等标准,其中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可按规定代收研学实践费。

关于加强2026年春季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全市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及邵阳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6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具体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保障经费均按农村学校执行的规定,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校服费(本学期不收取)外,严禁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代收补办证卡工本费、校外活动费、研学实践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公办普通高中具体规定

1.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代收教辅材料费和作业本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外活动费、研学实践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

(四)公办职业中专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中职学生免除学费,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五)民办学校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大中专学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 号)规定执行。

1.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全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不超过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市监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照《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发改价费〔2022〕8号)文件执行。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向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备。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3.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小学减免360元/生·期,初中减免470元/生·期),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收取。

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必须在收费公示中标明“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和“免除学杂费金额”,并在开学收费时同步减免,不得先收后退。

(六)中小学收费项目规定

1.教材费。《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的通知》(邵教通〔2025〕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教辅材料费。中小学按照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征订2025春季-2026年春季教辅材料的通知》(邵教通〔2025〕66号)文件规定选用教辅材料。

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其中,3-6年级不得超过70元;7年级不得超过100元,8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9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由于高中课程计划安排和学生模块选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能统一按学期划分,高一至高三年级六个学期教辅征订总额不超过1940元,分学期按标准据实收取,六个学期收费总额保持在限额之内。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含试卷资料,报刊杂志等),为方便学生征订,学生及家长可通过线上平台自愿订购。

全市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原则,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做到收费公示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教材、教辅须统一到当地具有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征订。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课外阅读列入教辅材料,可由学生自愿征订。

3.住宿费(含水、电费)。公办学校(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3〕611号)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发改价费〔2022〕8号)文件执行。公办高中学生公寓:武冈一中学生公寓楼,每生每期500元,每间学生公寓入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武冈二中学生公寓和武冈十中学生公寓楼(三、四栋)每生每期400元,每间学生公寓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否则按其它学生宿舍收费;其它学生宿舍(或公寓)每生每期不得超过280元。职业中专新校区女生公寓2号楼、男生公寓3号楼,每生每期400元;老校区学生公寓每生每期300元。学生公寓安装空调并每期使用在30天及以上的,学校可收取空调使用维护费每生每期50元 ;提供热水服务每升不得超过0.04元。对非寄宿学生和不具备空调及热水供应服务的学校不得收取空调费和热水费。公寓价格、空调维护费和热水费需经发改和教育部门实地审核同意。

4.伙食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邵阳市发展改革委、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4〕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生食堂按照《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教育部门应定期将自营食堂的财务列为必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无寄宿条件的学校,只允许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开中餐。

5.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根据《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邵教发〔2017〕4号),公办学校购买校服的范围为:一中、二中、三中、十中,红星小学、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东方红小学、光明小学、红光小学、法相岩中心小学、新东中心小学、思源实验学校、武冈市实验中学、幸福芙蓉学校、职业中专、实验三小。学校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每学段校服形式为春秋装和夏装,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学生、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自愿订购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校服价格最终以招投标中标的价格为准。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服装质量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环保安全和产品质量应符合GB/T3I888《中小学校服》相关规定,校服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学校方可验收付款,对质量不合格的服装,学校一律不得付款。

6.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12号)和邵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邵阳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邵教发〔2024〕50号)文件执行。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4元/课时,每学期课后服务收费总额不超过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