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双版纳州研学旅游管理,推动研学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行业标准《研学旅游服务要求》(LB/T 054-2025)、《出境研学旅游服务要求》(LB/T 091-2025)、《研学旅游课程与线路设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学旅游是指以青少年为主要参与者,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的,以集体旅行为载体,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旅游活动。研学旅游线路是指围绕特定主题,整合研学旅游课程和相关旅游活动的行程安排。研学旅游产品是以研学旅游课程为核心吸引物的研学旅游线路及其配套服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服务主体应明确研学业务定位,制定中长期规划,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业务流程、安全保障、课程管理等工作制度,服务符合GB/T 31385要求。遵循教育性、实践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四条 研学旅游管理要按照“政府统筹、属地管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管。
第二章 线路报备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符合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条件的单位均可开展研学活动。
第六条 各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县(市)研学旅行营地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研学旅行营地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研学机构开展研学活动前,须将报备材料报送至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证件及报备材料推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出具相应备案意见。
第八条 教育机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第九条 受教育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研学活动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应当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活动安全、健康、有益。
第十条 研学活动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侵犯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公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研学收费应当明确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三章 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旅行社组织研学旅游的经营行为,审核旅行社设立许可;监督旅行社向合格供应商订购研学产品和服务;建立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共享研学活动备案信息、安全风险预警及违规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教育体育部门参与研学基地的认定与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基地课程的教育适宜性、与中小学研学需求的匹配度及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研学课程的审核,避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对研学路线及活动内容等进行分析研判,为研学旅游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加强对研学课程(尤其是涉及历史、民族、边境主题等)的网上日常巡察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上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账号。
第十五条 科协及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研学活动中涉及科学普及、科技创新类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监督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参与研学服务的质量。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研学旅游经营主体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涉及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查处研学旅游经营中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研学服务合同条款,处理相关消费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以乡村振兴、农业体
验为主题的研学基地(如热带水果、花卉、茶园等)的服务规范;指导农业相关研学课程的科学性与教育性。
第十八条 工信部门负责推动工业、信息化与研学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旅游+工业”研学模式,并保障研学旅游新业态发展所需的通信保障。
第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涉及民族文化的研学活动,确保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监督民族文化类研学课程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对研学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审批研学活动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结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处置涉及的研学活动生态环境问题。
第二十二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监管雨林、森林公园等涉林区域的研学活动,审核进入许可,确保符合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指导雨林生态类研学课程的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研学活动涉及的道路、水路等营运交通运输工具安全(如研学包车、游船等);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审核研学出行线路的交通安全性,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负责规范研学活动中涉及的地方特色商品销售等商贸服务行为,推动相关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研学基地周边商贸经营主体提质升级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研学旅游服务主体对研学旅游产品及服务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并依据其评估及调查结果,指导服务主体结合自身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及处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防范应对预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研学旅游公共场所、住宿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组织研学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研学旅游供应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社会救援和救助,对发生的灾害事故开展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研学旅游供应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加强对研学旅游住宿场所治安管理落实住宿场所入住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教育体育部门指导中小学生研学活动中的思想引领、实践教育环节;组织开展红色教育、励志体验等主题研学活动,提升研学的教育性。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 每个研学旅游团队应按照岗位配备服务人员,研学指导岗位职责的人员与参与者配比不低于1:30;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 1-6 年级)的研学活动,研学指导人员与参与者配比不低于1:20,随团服务人员配比不低于1:15;幼儿园及小学低年级学生可酌情提高至1:10。随团服务人员(含项目管理人员、研学旅游指导人员、生活及后勤保障人员、安全防控人员等)与参与者配比不低于1:20。
第三十一条 研学旅游服务主体应建立研学旅游业务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安全防控团队,安排安全防控人员并明确岗位要求,开展安全管理考核。研学旅游服务主体进行开办研学旅游线路报备前,需对研学旅游线路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依据其评估及调查结果,结合自身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及处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应对预案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人员职责。面向中小学生的研学指导人员应具备教育类相关资质(如教师资格证、中小学研学指导师培训合格证明等),或经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实践培训。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调配资源、控制进度、监督安全与质量、处理突发事件;研学旅游指导人员的职责应包括: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课程实施方案、引导参与者完成学习、收集反馈;生活及后勤保障人员职责应包括:落实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协助管理秩序与安全;安全防控人员职责应包括:评估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监控风险环节。针对学校组织的研学活动,安全防控人员需提前与学校对接学生健康状况(如特殊体质、过敏史等),并协助学校完成行前安全教育;活动期间每日向学校及家长反馈学生状态。
第三十三条 研学旅游产品说明书应符合 LB/T 072 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研学旅游课程、线路、服务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应说明适合对象(年龄段、学段等)、参与者限制条件(无特定基础性/先天性疾病、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等);价格明细(课程费用、指导费、材料费等);取消预订及退款信息。
第三十四条 研学旅游发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需真实准确,多渠道信息应保持一致。提前告知参与者行前准备内容,并保存咨询记录。使用有关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时,需保护隐私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研学课程需符合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段特点,与语文、科学、生物、历史等学科知识相融合,小学阶段侧重体验感知、初中阶段侧重探究实践、高中阶段侧重研究性学习,应结合本地资源(如雨林生态、民族文化等)设计目标,通过启发式教学激发兴趣;注重培养参与者解决问题、合作、实践等能力;采用指导人员评价、自评、互评等多维度评价方式,组织成果展示(如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并提前告知评价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级及地方研学旅游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